全面与进步跨太平洋伙伴关系协定(CPTPP)加入程序

全面与进步跨太平洋伙伴关系协定委员会 关于 CPTPP 加入程序的决定 CPTPP.ORG/2019/D002 20191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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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年1月19日

 

 

全面与进步跨太平洋伙伴关系协定委员会

关于CPTPP加入程序的决定

委员会决定如下:

依照附件中所列程序开展新的国家或单独关税区根据《全面与进步跨 太平洋伙伴关系协定》(CPTPP)第5条(加入)加入本协定的必要协调进程。

 

全面与进步跨太平洋伙伴关系协定(CPTPP)加入程序

 

1   有意加入经济体的通知

 

1.1     鼓励有意加入的经济体在正式提交加入请求前,与所有 CPTPP签署方1就其加入 CPTPP 的兴趣进行非正式接触。

 

1.2     有意加入的经济体必须将其启动加入 CPTPP 谈判的正式请求(下称“加入请求”)通知 CPTPP 的交存方—新西兰(下称“交存方”)。

 

1.3     交存方将迅速确认收到加入请求并通知其他 CPTPP 签署方。

2     请求启动加入程序

 

2.1      全面与进步跨太平洋伙伴关系协定委员会(下称“委员会”)将以

符合第 27.3 条(决策)和第 27.4 条(委员会议事规则)的方式,决定是否 在有意加入经济体提出加入请求之日后的一合理期限内启动与该有意加入经济体的加入程序。该决定应予以公布。

 

2.2 为顺利开展委员会和加入工作组的后续讨论,鼓励有意加入的 经济体与每一缔约方进行磋商,以期处理每一缔约方在感兴趣领域的 问题或关注。这些磋商将不构成谈判进程的组成部分。

 

2.3 如委员会决定与一有意加入的经济体启动加入程序,则委员会 将设立一工作组就有意加入的经济体的加入问题开展谈判(下称“加 入工作组”)。

 

2.4 如委员会不能就启动加入程序协商一致,则有意加入的经济体 可继续与各缔约方进行磋商。委员会可随后决定是否为该有意加入的 经济体设立加入工作组。

3   加入工作组

 

3.1 加入工作组将由来自每一缔约方的政府代表组成。加入工作组 的主席将经协商一致任命。

 

1 所有缔约方重申 CPTPP 签署方之间保持团结和共同参与决策进程的重要性。在 2019 年年内, CPTPP 尚未对其生效的 CPTPP 签署方可出席和参加与加入相关的会议。与加入相关的决定将由 缔约方在充分考虑这些签署方的意见后作出。

 

3.2 委员会可以决定是否需要为各有意加入的经济体分别设立加 入工作组,或将各进程合并为一单一加入工作组。加入工作组可请求 委员会给予指导。

 

3.3 在加入工作组第一次会议上,有意加入的经济体将证明迄今为 止所作努力,以及确定为遵守 CPTPP 义务而需对其国内法律法规进 行任何额外修改之处。

 

3.4      加入工作组第一次会议召开 30 天内,有意加入的经济体将向 加入工作组提交其市场准入出价/不符措施清单(NCMs)(涉及货物、服 务、金融服务、投资、商务人员临时入境、政府采购以及国有企业)。 如有意加入的经济体的出价被认为与以下所规定的基准相一致,则各 缔约方将分别向有意加入的经济体确认或提交其市场准入承诺。

 

3.5 有意加入的经济体将通过加入工作组和双边渠道(酌情),就其 市场准入出价开展谈判,并证明将如何满足有关基准。

 

3.6 在谈判结束后,加入工作组将及时向委员会提交关于有意加入 的经济体加入 CPTPP 的条款和条件的书面报告。该书面报告将在加 入工作组中以协商一致方式予以批准。

4     委员会批准

 

4.1 委员会将以协商一致方式决定是否批准由加入工作组提交的 关于有意加入的经济体加入 CPTPP 的条款和条件。如委员会作出批 准加入条款和条件及邀请有意加入的经济体成为 CPTPP 缔约方的决 定,则委员会将规定 6 个月期限,在此期限内有意加入的经济体可向 交存方交存加入书,表明其接受加入的条款和条件,该期限可经缔约 方同意予以延长。

 

4.2 委员会主席将正式致函有意加入的经济体,告知委员会对其加 入 CPTPP 的请求所作决定。

 

4.3 有意加入的经济体在完成其适用的法律程序后,将向交存方交 存其加入书。有意加入的经济体还应证明其已完成为遵守 CPTPP 义 务而对其国内法律法规所作全部修改。

 

4.4    每一 缔约 方 在 完 成接 受有 意加入 的 经济 体 作 为缔约 方 加入CPTPP 的法律程序后必须通知交存方。

 

4.5 有意加入的经济体将在如下日期 60 天后成为 CPTPP 缔约方:(a) 有意加入的经济体将表明其接受加入条款和条件的加入书交存交存 方之日;或(b)所有缔约方书面通知交存方已完成各自适用的法律程序之日,以较晚者为准。如一个或多个缔约方的核准程序出现严重迟 延,则委员会可确定另一安排。

5   基准

 

5.1   有意加入的经济体必须:

 

(a)    证明其将遵守 CPTPP 所含所有现行规则的方式;及

(b)    承诺提出最高标准的关于货物、服务、投资、金融服务、 政府采购、国有企业以及商务人员临时入境的市场准入出 价。这些出价必须为每一缔约方提供可产生均衡结果的具 有商业意义的市场准入,从而增强有意加入的经济体与各 缔约方之间的互利关系,同时推动贸易、投资和经济增长, 促进效率、竞争和发展。

 

5.2 CPTPP 创始签署方议定的通过取消关税及取消货物、服务贸易 和投资的其他壁垒从而实现全面市场准入承诺的目标应作为有意加 入的经济体所作承诺水平的指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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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年1月1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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